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执罚〔2024〕17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执罚〔2024〕17号
被告知单位名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茶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UA8MR0D
住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朝镇万康村茶园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5月26日,我队执法人员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茶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茶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位于石柱县万朝镇万康村茶园组的十万吨沥青混合料搅拌站项目于2017年1月开工建设,2017年底建成投产,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尾粉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措施,贮存于原碎石场旁上山公路上和生产区公路外,贮存尾粉约600吨,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5月2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4年5月26日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茶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学的《调查询问笔录》及2024年5月28日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茶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学的补充《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茶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位于石柱县万朝镇万康村茶园组的十万吨沥青混合料搅拌站项目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3.4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茶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队分别于2024年7月4日和7月1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执令〔2024〕17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执告〔2024〕1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2024年5月26日,我队执法人员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茶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茶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位于石柱县万朝镇万康村茶园组的十万吨沥青混合料搅拌站项目于2017年1月开工建设,2017年底建成投产,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尾粉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措施,贮存于原碎石场旁上山公路上和生产区公路外,贮存尾粉约600吨,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裁量并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固体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量为100吨以上不足1000吨,裁量等级为2;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环境违法次数为无,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1,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为1。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经案审委员会研究,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相关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小写:2125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3376675。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