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执罚〔2024〕16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执罚〔2024〕16号
被告知单位名称:重庆九鹰钙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书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UDC6A7J
住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朝镇万康村茶园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5月25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九鹰钙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九鹰钙业有限公司万家岩建筑用砂岩矿山项目于2023年5月开工建设,目前已建成办公用房4间,占地面积约60平方米,修建成品堆场2个,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新建生产区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已将生产设施设备全部安装完成。该建设单位在2023年9月到石柱县生态环境局咨询后,未报批该项目环评文件,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5月25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4年5月25日对重庆九鹰钙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刘文平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重庆九鹰钙业有限公司位于石柱县万朝镇万康村茶园组的万家岩建筑用砂岩矿山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3.4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重庆九鹰钙业有限公司的事实。
重庆九鹰钙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
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队分别于2024年7月4日和7月1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执令〔2024〕16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执告〔2024〕1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2024年5月25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九鹰钙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九鹰钙业有限公司万家岩建筑用砂岩矿山项目于2023年5月开工建设,目前已建成办公用房4间,占地面积约60平方米,修建成品堆场2个,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新建生产区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已将生产设施设备全部安装完成。该建设单位在2023年9月到石柱县生态环境局咨询后,未报批该项目环评文件,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裁量并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项目建设进程为调试或者生产阶段,裁量等级为3;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环境违法次数为无,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为0,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1。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经案审委员会研究,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相关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万捌仟元整(小写:78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3376675。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