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执罚〔2024〕9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执罚〔2024〕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重庆加珠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启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581491935R
住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朝镇万富村万华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5月22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加珠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厂区内工业广场料仓外露天堆存有约400m³的石粉(普沙),堆存的石粉(普沙)未采取密闭等有效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上述行为构成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贮存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5月22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4年5月25日对重庆加珠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蒋家田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5月22日重庆加珠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石)环准【2023】006号;
证据1-3证明你公司须对易产生扬尘的石粉采取密闭等有效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而未采取密闭等有效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4.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5.重庆加珠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4-5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加珠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6月12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执令〔2024〕9号),于2024年7月1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执告〔2024〕9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公司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贮存防治扬尘污染,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经充分考虑、全面衡量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经石柱县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
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伍万伍仟元的罚款。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3376675。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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