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执令〔2024〕18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执令〔2024〕18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名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茶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UA8MR0D
经营场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朝镇万康村茶园组
2024年5月26日,我队执法人员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茶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进行如实记录。你公司构成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5月2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4年5月26日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茶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学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5月28日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茶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学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你公司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4.2024年5月26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本次环境行为违法主体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茶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登增伦珠 电话:023-73376675
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鲤塘坝综合楼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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