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执令〔2024〕17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执令〔2024〕17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名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茶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UA8MR0D
住 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朝镇万康村茶园组
2024年5月26日,我队执法人员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茶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茶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位于石柱县万朝镇万康村茶园组的十万吨沥青混合料搅拌站项目于2017年1月开工建设,2017年底建成投产,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尾粉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措施,贮存于原碎石场旁上山公路上和生产区公路外,贮存尾粉约600吨,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5月2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4年5月26日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茶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学的《调查询问笔录》及2024年5月28日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茶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学的补充《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茶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位于石柱县万朝镇万康村茶园组的十万吨沥青混合料搅拌站项目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3.4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茶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事实。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茶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命令: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海宗 电话:023-73376675
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城东北路5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