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执令〔2024〕16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执令〔2024〕1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名称:重庆九鹰钙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书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UDC6A7J
住 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朝镇万康村茶园组
2024年5月25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九鹰钙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九鹰钙业有限公司万家岩建筑用砂岩矿山项目于2023年5月开工建设,目前已建成办公用房4间,占地面积约60平方米,修建成品堆场2个,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新建生产区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已将生产设施设备全部安装完成。该建设单位在2023年9月到石柱县生态环境局咨询后,未报批该项目环评文件,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5月25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4年5月25日对重庆九鹰钙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刘文平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重庆九鹰钙业有限公司位于石柱县万朝镇万康村茶园组的万家岩建筑用砂岩矿山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3.4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重庆九鹰钙业有限公司的事实。
重庆九鹰钙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海宗 电话:023-73376675
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城东北路5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