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执令〔2024〕1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执令〔2024〕1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名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茶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UA8MR0D
经营场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朝镇万康村茶园组
2024年5月26日,我队执法人员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茶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堆存在生产区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你单位构成违法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5月2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4年5月26日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茶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学的《调查询问笔录》。
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
证据1~3证明你单位未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堆存在生产区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4.2024年5月26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本次环境行为违法主体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茶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海宗 电话:023-73376675
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鲤塘坝综合楼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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