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执罚〔2024〕6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执罚〔20246

被处罚单位名称:重庆聪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 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459626359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88号10—18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4月24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聪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石柱县桥头镇环湖美丽农村路工程(一期工程)的预制搅拌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石柱县桥头镇环湖美丽农村路工程(一期工程)的预制搅拌站于2023年6月开工建设,于2023年7月投入生产,石柱县桥头镇环湖美丽农村路工程(一期工程)预制搅拌站内的贮存区、上料机处应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而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424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4426日对重庆聪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石本万的《调查询问笔录》及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杨涵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重庆聪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石柱县桥头镇环湖美丽农村路工程(一期工程)的预制搅拌站内的贮存区、上料机处应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而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人授权委托书;

5.身份证复印件及劳务合同;

证据3.4.5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重庆聪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事实。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2474日向重庆聪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执告〔2024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聪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重庆聪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石柱县桥头镇环湖美丽农村路工程(一期工程)的预制搅拌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石柱县桥头镇环湖美丽农村路工程(一期工程)的预制搅拌站于2023年6月开工建设,于2023年7月投入生产,石柱县桥头镇环湖美丽农村路工程(一期工程)预制搅拌站内的贮存区、上料机处应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而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我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鉴于重庆聪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主动完善环保相关手续,有立功表现,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经充分考虑、全面衡量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我队决定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聪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柒仟伍佰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石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若不缴纳,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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