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执罚〔2023〕18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执罚〔2023〕1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小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德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5789906293
住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青杠堡小区第1幢1-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10月26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位于石柱县下路街道高鹿村保顶组的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发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小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养殖场未规范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也未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擅自将畜禽养殖废弃物倾倒至其养殖场外的山沟中,对周边及下游水环境造成影响。你公司养殖场现存栏量约800头育肥猪,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通知》(渝环发〔2014〕61号)规定,该养殖场属于集约化畜禽养殖场。你公司构成“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3年10月2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3年10月27日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小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立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小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规范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也未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擅自将畜禽养殖废弃物倾倒至其养殖场外的山沟中,对周边及下游水环境造成影响的事实。
3.你公司提供的《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陈德立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小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我队于2023年11月2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执告〔2023〕1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执令〔2023〕1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公司建设的养殖场未规范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也未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擅自将畜禽养殖废弃物倾倒至其养殖场外的山沟中,对周边及下游水环境造成影响,已构成“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于你公司未主动供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造成养殖场下游河水受到影响,其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十条“【从重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从重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圆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3376675。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