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执罚〔2023〕9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执罚〔2023〕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娟家禽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万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60YXNC8H
住所(住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六塘乡三汇村双河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7月30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在六塘乡三汇村双河组的家禽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家禽养殖场已建成投产。你公司在六塘乡三汇村双河组的家禽养殖场于2020年3月开工建设,于2020年6月基本建成并投入生产。现场发现你养殖场发酵槽堆存的鸡粪从挡墙向外溢出沿坡滑入至溪沟且在未建成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及发酵槽未正常运行情况下,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3年7月30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3年8月1日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娟家禽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万娟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你公司养殖场在未建成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及发酵槽未正常运行情况下,投入生产使用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娟家禽养殖有限公司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23年8月7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执告〔2023〕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公司位于石柱县六塘乡三汇村双河组的养殖场在未建成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情况下,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我队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公司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三)项之规定,经充分考虑、全面衡量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对你公司综合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石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若不缴纳,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