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执令〔2023〕4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执令〔20234

被告知单位名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雷庄生猪养殖场

投资人:秦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5789906293

住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星乡雷庄村

2023年6月26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位于石柱县三星乡雷庄村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雷庄生猪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正常经营,现存栏量约730头猪(母猪122头、仔猪245头、育肥猪363头),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有气浮机、干湿分离机、化粪池及沉淀池。该养殖场2023年5月初干湿分离机损坏后,未正常使用干湿分离机、气浮机,将其贮存池的粪污抽至距养殖场约200米的山坪塘存放,发生渗漏,对周边环境及三星乡雷庄村雷庄组部分村民的饮用水造成影响。构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确保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无害化处置产生的粪污,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我队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养殖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陈恺石            电话:73376675                

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鲤塘坝综合楼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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