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环执罚〔2021〕18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执罚〔2021〕18号
被处罚单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612CM7XN
法定代表人:宋益芬
住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镇迎宾南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群众举报,我队于2021年6月28日对你公司位于黄水镇七龙居委马蹄组大梁上(小地名)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建筑垃圾消纳场内正在焚烧建筑垃圾中的废弃塑料口袋、泡沫、水泥口袋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2021年6月27日群众发表的微博;
2021年6月2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3.2021年6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3证明你公司建筑垃圾消纳场内焚烧建筑垃圾中的废弃塑料口袋、泡沫、水泥口袋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事实。
4.《营业执照》,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建设有限公司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树枝树叶、枯草、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21年7月2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执告〔2021〕1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公司在黄水镇大梁上建筑垃圾消纳场对建筑垃圾中的废塑料口袋、泡沫、水泥口袋等废弃物进行焚烧,现场能闻见塑料燃烧的恶臭气味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我队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公司主动中止环境违法行为,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2019〕77号)第九条第(二)、(三)、(四)项之规定,经充分考虑、全面衡量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我队决定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石柱支行缴纳罚款,并及时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行政服务中心缴费窗口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第一联报送我队。
收款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账号:4501010120350000011
执收单位编码:065001
收入项目名称:环保罚款
项目编码:103050199006001
逾期若不缴纳,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