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环执罚〔2021〕15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执罚〔2021〕1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培树生猪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053214168Q
法定代表人:余培树
住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洗新乡五坪村田坝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经我队2021年3月3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建设有沼气池、沉淀池、干湿分离机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粪污经干湿分离机处理后未经沉淀池沉淀和还田,直接排入外侧小溪沟,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2021年3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
2021年3月8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培树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你公司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导致粪污直接外排的事实。
3.《营业执照》,证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培树生猪养殖场为本案违法主体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21年4月2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执告〔2021〕1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养殖场粪污经干湿分离机处理后未经沉淀池沉淀和还田,直接排入外侧小溪沟,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我队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相关规定,经综合、全面考虑此次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主观过错程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我队决定从轻裁量。你养殖场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伍仟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石柱支行缴纳罚款,并及时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行政服务中心缴费窗口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第一联报送我队。
收款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账号:4501010120350000011
执收单位编码:065001
收入项目名称:环保罚款
项目编码:103050199006001
逾期若不缴纳,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