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环执罚〔2020〕1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铁十六局集团铁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1169302777
住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0年9月18日,我队在龙潭乡境内进行巡查时,发现你公司石黔高速公路项目部位于龙潭村下坝组乱石坳(小地名)的水泥混凝土拌合站一个物料仓仓顶泄压阀持续向外环境排放粉尘。现经调查核实,当时一辆水泥罐车在向9号料仓输送物料时,有料仓内产生的粉尘未经仓顶除尘器处理,直接通过泄压阀向外环境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光盘1张)
2. 2020年9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你公司石黔高速公路项目部拌合站在一辆牌照为渝G3838挂水泥罐车向9号水泥料仓输送物料时,有料仓内产生的粉尘未经仓顶除尘器处理,直接通过仓顶泄压阀向外环境排放的事实。
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石柱府发〔2016〕21号),证明龙潭乡为环境空气质量Ⅱ类功能区的事实。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你公司营业执照信息网页保存图片,证明你公司为本案违法主体的事实。
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20年10月22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执告〔2020〕1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执令〔2020〕1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你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队认为:你公司石黔高速公路项目部水泥混凝土拌合站在水泥运输车辆向料仓输送水泥时,有料仓内产生的水泥粉尘未经仓顶除尘器处理,直接通过仓顶泄压阀向外环境排放,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第七条第一项“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的情形,构成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我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并经集体研究,决定按照《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渝环〔2019〕77号)规定的违法情节及处罚裁量分级标准幅度内,按下限处罚。你公司应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石黔高速公路项目所有物料粉尘的环境管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否则,我队将依法从重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式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石柱支行缴纳罚款,并及时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行政服务中心缴费窗口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第一联报送我队。
收款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账号:4501010120350000011
执收单位编码:065001
收入项目名称:环保罚款
项目编码:103050199006001
逾期若不缴纳,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