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关于公开征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全县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规定,我局草拟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27日。
联系人:任老师,联系电话:023-73376070;
电子邮箱:568088110@qq.com;
地址:石柱县南宾街道城东北路7号综合办公楼811室。
附件: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1日
附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石柱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包括以下区域:南宾街道的老街社区、新开路社区、横街社区、正街社区、红井社区、城东社区、双庆社区、红星社区、城北社区,万安街道的下街社区、红卫社区、较场坝社区、华丰社区、城南社区,总面积约7.99平方公里。
二、禁燃区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煤炭及其制品(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已建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于本通告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淘汰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石柱府通〔20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