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0091354709/2020-00240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字号 ] 石环执令〔2020〕8号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银发大气
[ 成文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银发大气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执令20208

被责令改正单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银发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0661864341

法定代表人刘光顺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朝镇万康村

我队于20191031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朝镇万村的年产20万吨石灰碎石生产项目加工区和堆料区等多处位置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减少粉尘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等证据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命令:

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11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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