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0091354709/2020-00237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字号 ] 石环执令〔2020〕10号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兴未验先投
[ 成文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兴未验先投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执令〔2020〕10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名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荣兴砂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089100672P

法定代表人:杨华

住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滨河路17号

经2019年11月7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冷水镇玉龙村石门坎的“瑜鑫碎石厂石灰岩矿山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命令:

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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