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0091354709/2020-00188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字号 ] 石环执罚〔2020〕7号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执罚〔20207

被告知个人姓名:薛*兴                              

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39             

所属单位: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经我队调查核实:你公司石黔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隧道二队负责万寿山隧道出口段施工,你现任隧道二队油库管理员,为油库环境保护直接责任人。2020年4月15日12时45分许,万寿山隧道出口右线右侧约150米处发生山体滑坡,滑坡体下方设置的柴油储罐受损。你公司未按规定向我局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应急处置措施,导致泄漏柴油排入河坝场河,造成石柱土家族自治县“4.16”石黔高速万寿山隧道出口滑坡事故一般(Ⅳ级)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

2.《调查询问笔录》

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石黔高速万寿山隧道出口滑坡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简表》

4.你公司石黔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油库管理制度》

证据1.2.3.4.证明你公司在山体滑坡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后,未积极采取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有效措施,并向我局报告,造成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石黔高速万寿山隧道出口滑坡事故一般(Ⅳ级)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事实。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打印企业信息,证明你公司为本案违法主体的事实

上述行为已违反《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20529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执告〔20207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并向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你公司在山体滑坡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后,未按照规定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必要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我局报告,已构成“违法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我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一般、较大事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直接损失不能计算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你予以处罚。

2.经综合、全面考虑你此次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等,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我队经充分考虑,决定予以从裁量。

3.你应深刻吸取“4.16”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教训,切实落实直接责任人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强化各类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我队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石柱支行缴纳罚款,并及时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行政服务中心缴费窗口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第一联报送我队。

收款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账号:4501010120350000011

执收单位编码:065001

收入项目名称:环保罚款

项目编码:103050199006001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65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