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职能职责简介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负责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根据职责拟订生态环境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县域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牵头指导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县域内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具体执法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协调配合中央和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对乡镇(街道)和县级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的监督。
(四)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上级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水、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光、恶臭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负责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管理。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测预警。实施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按规定和权限发布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十)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核安全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及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办公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城东北路5号楼房湾综合写字楼8楼;联系电话:023-73376369。
(一)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
1.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拟订机关日常运转、信访、财务、档案、保密、公文、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等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2.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和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3.负责组织办理公文、函电,审核有关重要文件。4.承担党组会、局务会、职工会的组织、记录等工作。5.负责重要事项督查督办。承担党组会、局务会等会议议定事项的分解工作,组织督办领导批示及县生态环境局有关决定、会议精神等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6.承担县人大代表建议、县政协委员提案的组织办理工作。7.承办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后方协调和重大信息报送工作。8.牵头组织局系统内干部教育培训,收集、整理、编发、报送政务信息。9.负责接收、整理、提供、保管机关档案,承担机关保密、机要管理工作。10.负责协调重要公务接待和局领导有关公务活动。11.组织实施机关年度部门预算,编报部门决算,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12.组织管理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牵头接受财务审计,组织开展内部审计。13.负责管理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考核奖惩、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等工作。14.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管理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档案。按程序办理请假、休假、疗养、借调、政审以及辞职、退休呈报审批等手续。15.承担局机关的统一战线、妇女儿童、计划生育、爱国卫生、病媒生物防治等工作。16.承担局机关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工作。17.牵头开展创文、网格帮联等工作。18.承担本单位工会工作。19.牵头协调脱贫攻坚和结对帮扶有关工作。20.负责管理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党组印章、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及其介绍信。21.承担机关政务值班管理工作。22.承担公车管理、食堂等后勤工作。23.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办公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城东北路5号楼房湾综合写字楼8楼806室;联系电话:023-73376369)
(二)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科
1.牵头协调中央环保督察和重庆市环保督察以及反馈意见、案件交办的整改等相关工作。2.负责对全县生态环境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督促协调相关单位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改落实。3.负责统筹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4.承担市上对石柱县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中有关生态环境的考核工作。5.承担县委县政府对我局的考核,并对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进行生态环境考核。6.牵头协调生态功能区划,参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多规合一工作。7.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有关综合性调研,负责组织起草生态环境综合性规划及其评估工作。8.负责组织拟订并分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实施目标任务动态管理。9.牵头协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综合性工作,负责年度计划拟订、进展调度、效果跟踪等工作。10.牵头协调实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行动计划的综合性工作。11.牵头协调“碧水、蓝天、绿地、田园、宁静”五大环保行动的综合性工作。12.负责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综合性工作,承担县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13.承担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性工作,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14.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办公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城东北路5号楼房湾综合写字楼8楼814室;联系电话:023-73376126)
(三)自然生态保护科(宣教信息科)
1.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政策,组织起草自然生态保护专项规划。2.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和国家、市级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指导乡镇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工作。3.负责监督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管制度,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4.负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绿地行动”。5.负责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6.负责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7.负责组织开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8.牵头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9.承担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计划、环境舆情监控、研判和处置引导。10.承担实施生态环境新闻发言人制度;组织生态环境新闻发布工作;承办重大环保信息统一发布工作。11.承担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国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等内容。12.牵头开展六五环境日、公众开放周、生态环境保护志愿服务等环境保护社会宣传活动,开展绿色学校等群众性创建工作。13.承担会议视频系统日常维护、显示屏日常管理,环保微博微信的发布管理等。14.牵头开展生态扶贫相关工作。15.牵头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相关工作。16.负责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生态环境有关普法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组织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工作。17.承担自然保护地相关工作。18.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19.牵头国家园林县城创建相关工作。2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办公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城东北路5号楼房湾综合写字楼8楼813室;联系电话:023-73376619)
(四)水生态环境科(总量与排放管理科)
1.负责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水功能区划、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有关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2.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组织实施“碧水行动”。3.牵头开展饮用水水源地、重大工程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化建设和监督管理。4.牵头协调重庆环投公司开展乡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核实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和计费。5.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关停并转迁”等事项提出建议。6.承担库区消落区日常监管工作。7.承担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等相关工作。8.牵头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工作,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承担总量减排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9.牵头组织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10. 统筹协调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11.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确定、调整和公布县级及以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12.承担市生态环境对我县跨区县界水体断面水质、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的考核。13.承担我局负责县河长制工作。14.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办公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城东北路5号楼房湾综合写字楼8楼820室;联系电话:023-73376296)
(五)大气生态环境科
1.负责大气、噪声、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气、噪声、光污染防治有关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负责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2.组织划定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监督、指导大气环境功能区达标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蓝天行动”。3.拟订并监督实施声环境功能区划,监督、指导声环境功能区达标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宁静行动”。4.组织开展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治理及超低排放改造情况核查,组织实施工业锅炉、工业炉窑深度治理。5.承担市生态环境对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的考核。6.组织协调与周边区县之间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牵头建立并组织实施空气质量保障机制,拟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和应急检查工作。7.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8.负责落实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对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提出审查意见;并对涉及大气环境保护方面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关停并转迁”等事项提出建议。9.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大气移动源环保监管制度。统筹协调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动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油品质量管理及新能源车船推广等工作。10.拟订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负责拟定并协调实施适应气候变化的重大目标、政策、规划、制度,承担我县应对气候变化日常工作。11.承担温室气体排放、碳排放权交易等相关工作。12.牵头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油气回收治理现场检查。13.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办公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城东北路5号楼房湾综合写字楼8楼811室;联系电话:023-73376710)
(六)土壤和固体废物管理科
1.负责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有关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2.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承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修复和效果评估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3.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4.组织实施“田园行动”。5.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监督指导畜禽养殖污染等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6.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有关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7.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调查,拟订并推进实施全县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布局建设规划。8.负责组织实施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9.承担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开展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及更新。10. 监督管理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工作。11.负责对涉及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方面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关停并转迁”等事项提出建议。12. 负责落实重金属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对涉及重金属、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提出审查意见。13.牵头开展生态振兴相关工作。14.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办公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城东北路5号楼房湾综合写字楼8楼819室;联系电话:023-73376003)
(七)行政许可服务科(环境影响评价科)
1.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受县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负责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提出审批意见。3.负责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指导协调建设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4.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5.负责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备案工作。6.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7.牵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和建立环保行政权力清单,综合协调局系统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受理工作。8.负责本县核安全、辐射安全及放射性废物处理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核与辐射环境保护有关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9.负责统一监督管理放射源防护安全及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10.按照审批权限,负责辐射安全许可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野外示踪试验、豁免的审批或备案。11.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编制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辐射应急事故处理。12.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推行清洁生产。13.负责生态环境大数据应用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机关和所属单位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14.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15.承担全县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包括排污许可、排放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废弃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许可、固体废物转移许可等)。16.承担固定资产投资及建筑行业产值统计上报工作。1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办公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城东北路5号楼房湾综合写字楼8楼809室;联系电话:023-73378685)
(一)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
1.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拟订机关日常运转、信访、财务、档案、保密、公文、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等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2.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和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3.负责组织办理公文、函电,审核有关重要文件。4.承担党组会、局务会、职工会的组织、记录等工作。5.负责重要事项督查督办。承担党组会、局务会等会议议定事项的分解工作,组织督办领导批示及县生态环境局有关决定、会议精神等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6.承担县人大代表建议、县政协委员提案的组织办理工作。7.承办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后方协调和重大信息报送工作。8.牵头组织局系统内干部教育培训,收集、整理、编发、报送政务信息。9.负责接收、整理、提供、保管机关档案,承担机关保密、机要管理工作。10.负责协调重要公务接待和局领导有关公务活动。11.组织实施机关年度部门预算,编报部门决算,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12.组织管理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牵头接受财务审计,组织开展内部审计。13.负责管理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考核奖惩、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等工作。14.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管理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档案。按程序办理请假、休假、疗养、借调、政审以及辞职、退休呈报审批等手续。15.承担局机关的统一战线、妇女儿童、计划生育、爱国卫生、病媒生物防治等工作。16.承担局机关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工作。17.牵头开展创文、网格帮联等工作。18.承担本单位工会工作。19.牵头协调脱贫攻坚和结对帮扶有关工作。20.负责管理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党组印章、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及其介绍信。21.承担机关政务值班管理工作。22.承担公车管理、食堂等后勤工作。23.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办公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城东北路5号楼房湾综合写字楼8楼806室;联系电话:023-73376369)
(二)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科
1.牵头协调中央环保督察和重庆市环保督察以及反馈意见、案件交办的整改等相关工作。2.负责对全县生态环境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督促协调相关单位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改落实。3.负责统筹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4.承担市上对石柱县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中有关生态环境的考核工作。5.承担县委县政府对我局的考核,并对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进行生态环境考核。6.牵头协调生态功能区划,参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多规合一工作。7.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有关综合性调研,负责组织起草生态环境综合性规划及其评估工作。8.负责组织拟订并分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实施目标任务动态管理。9.牵头协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综合性工作,负责年度计划拟订、进展调度、效果跟踪等工作。10.牵头协调实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行动计划的综合性工作。11.牵头协调“碧水、蓝天、绿地、田园、宁静”五大环保行动的综合性工作。12.负责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综合性工作,承担县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13.承担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性工作,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14.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办公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城东北路5号楼房湾综合写字楼8楼814室;联系电话:023-73376126)
(三)自然生态保护科(宣教信息科)
1.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政策,组织起草自然生态保护专项规划。2.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和国家、市级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指导乡镇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工作。3.负责监督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管制度,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4.负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绿地行动”。5.负责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6.负责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7.负责组织开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8.牵头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9.承担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计划、环境舆情监控、研判和处置引导。10.承担实施生态环境新闻发言人制度;组织生态环境新闻发布工作;承办重大环保信息统一发布工作。11.承担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国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等内容。12.牵头开展六五环境日、公众开放周、生态环境保护志愿服务等环境保护社会宣传活动,开展绿色学校等群众性创建工作。13.承担会议视频系统日常维护、显示屏日常管理,环保微博微信的发布管理等。14.牵头开展生态扶贫相关工作。15.牵头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相关工作。16.负责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生态环境有关普法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组织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工作。17.承担自然保护地相关工作。18.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19.牵头国家园林县城创建相关工作。2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办公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城东北路5号楼房湾综合写字楼8楼813室;联系电话:023-73376619)
(四)水生态环境科(总量与排放管理科)
1.负责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水功能区划、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有关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2.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组织实施“碧水行动”。3.牵头开展饮用水水源地、重大工程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化建设和监督管理。4.牵头协调重庆环投公司开展乡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核实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和计费。5.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关停并转迁”等事项提出建议。6.承担库区消落区日常监管工作。7.承担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等相关工作。8.牵头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工作,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承担总量减排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9.牵头组织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10. 统筹协调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11.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确定、调整和公布县级及以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12.承担市生态环境对我县跨区县界水体断面水质、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的考核。13.承担我局负责县河长制工作。14.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办公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城东北路5号楼房湾综合写字楼8楼820室;联系电话:023-73376296)
(五)大气生态环境科
1.负责大气、噪声、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气、噪声、光污染防治有关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负责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2.组织划定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监督、指导大气环境功能区达标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蓝天行动”。3.拟订并监督实施声环境功能区划,监督、指导声环境功能区达标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宁静行动”。4.组织开展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治理及超低排放改造情况核查,组织实施工业锅炉、工业炉窑深度治理。5.承担市生态环境对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的考核。6.组织协调与周边区县之间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牵头建立并组织实施空气质量保障机制,拟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和应急检查工作。7.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8.负责落实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对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提出审查意见;并对涉及大气环境保护方面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关停并转迁”等事项提出建议。9.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大气移动源环保监管制度。统筹协调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动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油品质量管理及新能源车船推广等工作。10.拟订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负责拟定并协调实施适应气候变化的重大目标、政策、规划、制度,承担我县应对气候变化日常工作。11.承担温室气体排放、碳排放权交易等相关工作。12.牵头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油气回收治理现场检查。13.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办公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城东北路5号楼房湾综合写字楼8楼811室;联系电话:023-73376710)
(六)土壤和固体废物管理科
1.负责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有关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2.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承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修复和效果评估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3.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4.组织实施“田园行动”。5.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监督指导畜禽养殖污染等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6.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有关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7.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调查,拟订并推进实施全县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布局建设规划。8.负责组织实施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9.承担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开展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及更新。10. 监督管理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工作。11.负责对涉及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方面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关停并转迁”等事项提出建议。12. 负责落实重金属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对涉及重金属、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提出审查意见。13.牵头开展生态振兴相关工作。14.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办公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城东北路5号楼房湾综合写字楼8楼819室;联系电话:023-73376003)
(七)行政许可服务科(环境影响评价科)
1.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受县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负责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提出审批意见。3.负责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指导协调建设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4.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5.负责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备案工作。6.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7.牵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和建立环保行政权力清单,综合协调局系统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受理工作。8.负责本县核安全、辐射安全及放射性废物处理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核与辐射环境保护有关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9.负责统一监督管理放射源防护安全及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10.按照审批权限,负责辐射安全许可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野外示踪试验、豁免的审批或备案。11.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编制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辐射应急事故处理。12.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推行清洁生产。13.负责生态环境大数据应用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机关和所属单位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14.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15.承担全县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包括排污许可、排放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废弃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许可、固体废物转移许可等)。16.承担固定资产投资及建筑行业产值统计上报工作。1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办公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城东北路5号楼房湾综合写字楼8楼809室;联系电话:023-73378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