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标准:石柱县生态环境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石柱县生态环境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成立局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局长对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分管副局长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科室的行政执法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对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条 建立并完善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被检对象名录库涵盖本地区全部被监管企业,并实时更新、动态调整。
第三条 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通过摇号、电子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和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
第四条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修订和工作实际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开以下内容:
(一)部门的职责、职权范围和工作纪律
(二)执法人员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三)执法检查依据的法律法规
(四)执法程序
(五)投诉、举报途径和监督电话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频次和方式。既要保证必要的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过度检查,一年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对投诉举报多、规划管理情况不规范的单位,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七条 规划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法事实未调查清楚、擅自作出书面处罚决定,产生不良影响的;
2.认定事实错误,处罚显失公正的;
3.应依法作出处罚而没有作出,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程序规定作出处罚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