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以及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工作的通知(电子版)
日期: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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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关于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以及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环境风险企业应当按规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依据以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送我局备案。逾期未报我局备案,将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附件: 2021年度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及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单位名单。
(此件公开发布)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3日
附件 :
2021年度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及编制环境
应急预案单位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备注 |
1 |
黄水镇第三污水处理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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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源缘圆商贸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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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庆骏玮和源商贸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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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庆尙宏石化有限公司(方斗山加油站南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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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庆尙宏石化有限公司(方斗山加油站北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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