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水文测站工作考核办法(修订)
石柱县水文测站工作考核办法(修订)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水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法律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经征求用工及派遣单位以及测站员工意见,结合水文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试行)。
第二条 人员工作纪律考核
(一)人员出勤考核。测站员工需严格遵守考勤制度,按时做好上班期间的签到。所有测站人员严格遵守测站值班表排班安排,无条件服从在气象预报有降雨或紧急情况下的临时监测工作调度。若出现应当在岗而不在岗的情况,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同时绩效工资予以扣发。日常值班扣发情况为:第一次扣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500元且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扣500元且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第三次扣500元,给予开除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紧急情况不服从调度的立即解聘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人员请销假考核。主班:请假6小时以内渝快政报测站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生效,请假6-24小时的渝快政报测站负责人同意后由测站负责人渝快政报水防所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生效;主班不允许请假超过24小时,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岗的按程序与副班调换主副班,主副班调岗程序参照与每月排班程序;汛期设置主副班,副班请假由主班签字同意方可生效,非汛期只设置主班。测站人员原则上一个月请假不得超过4次,请假超过4次时,超出的次数请假一次扣发一天工资,以此类推,扣发的工资补贴给因此而加班的同志。按规定请假的只扣工资,不作考核;若不按此规定执行被举报查实或检查发现,按缺岗处理,且扣发下个月全部绩效工资。
(三)人员出差报备。测站人员需出差,应事前填写出差单,明确出差时间、地点、事由,并请示测站站长同意后方可出差。测站人员出差账单必须履行按月结清报帐。
(四)测站人员其它情况报备。测站人员原则上不得购置物资,所需物资申请提交后到事务科领取,确因特殊物资购置或其它情况需求时,需报测站站长同意后方可落实。
第三条 站容考核
(一)测站内外应保持干净整洁的工作生活环境,由站内人员共同完成。每个水文站需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定期对测站内外的清洁卫生进行扫除,确保不出现站内电脑等设施严重积灰、厕所异味严重、站外白色垃圾明显等现象,若检查发现环境卫生脏、乱、差等情形,每次扣除测站主班人员当月绩效工资200元。
(二)测站资料应分类归档,整齐放置在文件柜,由测站人员共同完成,保持资料的整洁有序,检查发现资料放置不规范等情况,扣测站主班人员当月绩效工资50元。
第四条 其它临时工作考核
(一)对于水防所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各测站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每次扣除200元。
(二)若发生测站拖延或不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被市级通报的情形,每次扣除300元/站。
第五条 水文数据考核
(一)测站人员应认真做好水文数据测量工作,未按测站任务书要求开展降水量、水位、流量测验的每缺测一个数据扣50元;如出现错、漏、迟、早报者,第一次扣除当月绩效工资100元,第二次扣除当月绩效工资200元,第三次解除劳务合同。
(二)检查发现原始数据填写错误或记录不规范情况,一次扣50元/处。
(三)水准测量(水准点、大断面、水尺零点)差一个测量数据扣100元,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重测的扣50元/处。
(四)汛期水文报汛漏报、错报、迟报被市级通报的,第一次扣除当月绩效工资100元,第二次扣除当月绩效工资200元,第三次解除劳务合同。
(五)被市级通报涉及数据有质量问题的,扣200元/站次,畅通率每低于100%,0.1个百分点的扣100元/站次。
第六条 资料整编考核
(一)值班人员应认真做好资料整编工作,未按时提交资料每延迟1天扣100元,以此类推;经初审每发现一处问题扣50元,以此类推;经复审每发现一处问题扣100元,以此类推,由测站人员共同承担。
(二)测站人员应保管好所有原始资料,不得涂改、伪造、遗失。如有伪造资料者,立即解聘。在未经上级领导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人出示本站资料、相关水雨情信息,如有违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2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按相关程序依法处理。
(三)检查发现测站内页资料缺少或不规范的情况,扣100元/站次。
(四)未按时提交月报、练兵和其他资料的,扣100元/站次。
第七条 综合考评
本办法采用月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成绩为12个月度考核总成绩的平均值。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年底评比优秀者次年绩效工资上浮20%;良好者上浮5%;不合格者次年绩效工资下降20%。连续两年皆不合格者予以辞退。(分数参照附表1《测验项目与资料扣分标准》,满分按100计)
凡测站工作突出者,在年底时通过中心站及平时工作情况,推选1-2名工作优秀者以及参加市级或国家级比赛获得名次的、和获得县级及以上领导表扬的测站人员,给予精神及适当的物质奖励。
(一)考核责任人未作说明的依照排班表执行。存在争议的由测站查明行为人,若无法核清具体责任人时,则由测站所有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二)本考核自印发之日起累计执行,不按周年清零。
(三)其它临时工作考核、水文数据考核、资料整编等工作的扣款项由水文测站员工平摊或核至具体责任人。
(四)考核主体由用工单位及石柱县水文与水旱灾害防御所负责,分别从飞驶特用工绩效工资核定和对运维单位拨付运维费用中扣除,并形成扣款通报,当月通报上月情况,并在当月拨付款时兑现。
第八条 本办法由石柱县水文与水旱灾害防御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表1
测验项目与资料扣分标准
|
项目 |
扣分标准 |
分数 |
|
水准测量 |
没按规定对引、校核水准点进行测量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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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尺零点高程未测量,每根水尺 |
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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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变动情况(含引、校核水准点,水尺)但没有及时加测,每处 |
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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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资料记率不整洁 |
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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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不规范每处 |
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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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断面测量 |
未进行大断面测量 |
10分 |
|
缺测一次 |
5分 | |
|
原始资料记率不整洁 |
1分 | |
|
大断面发生变化,未及时加测每次 |
5分 | |
|
流量测验 |
未满足定线要求 |
10分 |
|
每缺测一次洪峰 |
10分 | |
|
人为因素造成测量精度明显欠缺,每次 |
2分 | |
|
原始资料记载不整洁 |
1分 | |
|
水位观测 |
未按要求观测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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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观测到洪峰 |
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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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时观测每发现一次 |
5分 | |
|
原始资料记载不规范 |
2分 | |
|
原始资料不整洁 |
1分 | |
|
封面、封底记载缺项,每处 |
1分 | |
|
水位记录用错水尺高程 |
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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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迟报,每次 |
1分 | |
|
漏报、错报未及时纠正 |
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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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水、蒸发观测 |
未按要求观测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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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时观测或缺测 |
5分 | |
|
原始记录不规范 |
2分 | |
|
原始资料记录不整洁 |
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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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测场不整洁 |
2分 | |
|
观测场杂草或其他植物超过规范 |
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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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发没按规定及时换水 |
2分 | |
|
水中有杂草等异物,每发现一次 |
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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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月观测 |
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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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保管 |
无专人负责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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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存放未分类 |
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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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不善 |
2分 | |
|
资料丢失或因保管不善造成资料无法使用 |
2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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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无交接手续 |
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