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关于石柱县人民法院审判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石柱水利许可〔2022〕26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关于石柱县人民法院审判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你院报来《石柱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已收悉。2022年1月27日,我局组织专家对《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技术审查,根据专家组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专家组复核后形成《报告书》(报批稿)报送我局。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结合专家组的评审意见(见附件2)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 项目概况
项目占地面积共计26230.9m2;总建筑面积19971.15 m2,其中审判法庭综合楼13411.99hm2,值班室建筑面积86.6,安检门卫室建筑面积61,地下停车库6387.22
项目挖方量为18.42万m³(含表土剥离量0.40万m3),填方量为3.3万(含表土回填0.40万m3),余方量15.12。将生产的余方运至丰石高速公路石柱西互通至南宾工业园区B区连接道路工程弃土回填。余方处置过程中防治责任主体为石柱县人民法院。
项目总工期为24个月,计划建设工期为2021年11月至2023年10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工程建设生产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62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指标为:水土流失防治指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渣土挡护率92%,土壤流失控制比1.0,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表土保护率9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布设。
(五)基本同意土石方调配方案。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八)基本同意方案设计水平年为 2024年。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100.55万元,其中主体设计已列水土保持投资50.99万元,主体设计投资中:工程措施费32.50万元,植物措施17.51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49.56万元,新增投资中:监测措施20.45万元,临时措施费15.08万元,独立费用7.76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36723元。
四、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
(五)本工程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作出重大变更的,也必须报我局批准。
(六)项目动工前和生产期应及时申请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完成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并接受我局监督检查。
五、该许可文件只作为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
六、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项目业主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期申请。
附件:1. 石柱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2. 石柱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查意见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2022年6月30日
抄送:刘学彬局长,李光荣副局长,县水保站,水行政执法支队。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办公室 2022年6月30
附件1 石柱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特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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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石柱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 |
流域管理机构 |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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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省区 |
重庆 |
涉及地市或个数 |
/ |
涉及区/县 |
石柱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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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规模 |
建设内容包括1栋综合楼,1座地下停车库,景观绿化及若干车位等其中审判法庭综合楼13436.33m2,值班室建筑面积86.6m2,安检门卫室建筑面积61m2,地下停车库6387.22m2。 |
总投资 |
10739万元 |
土建投资 |
783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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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工时间 |
2021年11月 |
完工时间 |
2023年10月 |
设计水平年 |
202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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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占地(hm2) |
2.62 |
永久占地(hm2) |
2.62 |
临时占地(hm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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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量(万m3) |
挖方 |
填方 |
调出 |
余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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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2 |
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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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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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防治区名称 |
重庆市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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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貌类型 |
构造剥蚀丘陵地貌 |
水土保持区划 |
西南紫色土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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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侵蚀类型 |
水力侵蚀 |
土壤侵蚀强度 |
轻度侵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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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责任范围(hm2) |
2.62 |
容许土壤流失量[t/(km2.a)] |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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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土壤流失预测总量 |
456t |
新增水土流失量 |
306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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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 |
西南紫色土区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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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指标 |
水土流失治理度 |
97% |
土壤流失控制比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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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防护率 |
92% |
林草覆盖率 |
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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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植被恢复率 |
97% |
表土保护率 |
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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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措施 |
防治分区 |
工程措施 |
植物措施 |
临时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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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防治区 |
主体设计:截水沟201m,雨水管网434m,表土剥离0.40万m3,表土回填0.40万m3,土地整治1.45hm2 |
主体设计:实土绿化13556m2 |
主体设计:车辆冲洗站1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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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万元) |
主体设计:32.50 |
主体设计:17.51 |
主体设计:0.98 方案新增:15.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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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总投资(万元) |
100.55(新增49.56) |
独立费用(万元) |
7.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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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费(万元) |
0.06 |
监测费(万元) |
20.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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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信息 |
项目代码 |
2019-500240-92-01-077814 |
社会信用代码 |
11500240009134785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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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面积(m2) |
26231 |
计费单位 |
1.40元/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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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万元) |
3.6723(叁万玖仟叁佰柒拾伍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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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编制单位 |
重庆龙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建设单位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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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及电话 |
王翼/18908145222 |
法定代表人及电话 |
蒋思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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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重庆市渝北区扬子江商务中心23-2 |
地址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万寿大道2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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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401320 |
邮政编码 |
409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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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王海健/18883757137 |
联系人及电话 |
杨俊南/18896064090 | |||||||||
附件2 石柱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报告书专家组评审意见
2022年 1月 27日,石柱县水利局组织召开了《石柱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
《水保方案(送审稿)》)专家评审会。石柱县水利局、石柱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项目法人)、重庆龙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告编制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成立了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会前详细审阅了《水保方案(送审稿)》,与会人员会上认真听取了项目法人和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进行了深入讨论。根据“渝水〔2018〕267号”、“水保监〔2020〕63号”和“渝水规范〔2021〕2号”,专家组对《水保方案(送审稿)》进行了质量评分,质量评定等级合格。报告编制单位会后对《水保方案(送审稿)》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项目法人于 2022 年 6月 22 日提交了《石柱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经专家组复核,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如下:
一、综合说明
(一)方案编制依据的法律法规、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文件及采用的资料基本正确。
(二)同意方案设计水平年为 2024 年。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2.62hm2。
(四)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其中:水土流失治理度 97%, 土壤流失控制比 1.0,渣土防护率 92%,表土保护率 92%,林草植被恢复率 97%,林草覆盖率 25%。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概况介绍基本清楚。
本项目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综合楼,地下停车库,以及安检门卫室等配套的构筑物和室外工程(土石方、道路、管网、围墙、绿化)等附属环境工程。本项目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为26230.9m2;总建筑面积19971.15m2,其中:审判法庭综合楼13436.33m2,值班室建筑面积86.6m2,安检门卫室建筑面积61m2,地下停车库6387.22m2。
本项目占地面积为2.62hm2,均为永久占地2.62hm2。
本项目总挖方量(含表土剥离0.40万m3)为18.42万m³,总填方量(含表土回填0.40万m3)为3.30万m³,余方量为15.12万m³。业主已委托施工单位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裕兴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第三方弃渣协议(详见附件),将产生的余方运至位于下路街道银河村友好组的丰石高速公路石柱西互通至南宾工业园区B区连接道路工程弃土场回填,运距约3.5km。余方处置过程中,防治责任主体为石柱县人民法院。
本工程总工期24个月,工期计划从2021年11月-2023年10月。目前该项目已经开工建设,该方案属于补报方案。
(二)项目区地形地貌、地质、土壤、植被、气象、水文、环境敏感区等情况阐述基本清楚。
三、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一)基本同意对主体工程选址(线)的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对工程建设方案与布局、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方法及工艺的水土保持评价。
(三)基本同意项目余方处置方案。
(四)基本同意对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的评价及界定。
四、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
(一)基本同意对项目水土流失现状及影响分析。
(二)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扰动地表面积2.62hm2,损坏植被面积0.36hm2。
(三)基本同意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总量为 456t, 新增水土流失总量为 306t。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的危害分析和指导性意见。
五、水土保持措施
(一)基本同意项目划分为建设项目防治区共 1 个水土流失防治区。
(二)基本同意由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保功能的措施和方案新增的防治措施所组成的水土流失防治体系。
(三)基本同意各防治区防治措施布局、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措施典型设计。
- 建设项目防治区
本项目目前已经开工建设,处于土石方施工阶段,施工前,施工单位已按照主体设计资料于施工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站,并且对项目区内的表土进行了剥离并集中堆存于项目区西北侧的表土堆放区域。应及时在形成环境边坡的坡顶修建截水沟与临时沉砂池,并使用防雨布对产生的环境边坡进行临时覆盖,尽量减少降雨对边坡的冲刷;在修建主体工程时,应根据主体工程进度搭建雨水管网;及时使用防雨布临时覆盖后期绿化范围的裸露地表。施工后期,根据设计资料,于绿化范围回填表土、土地整治并实施绿化。
(四)水土保持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可行。
六、水土保持监测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方案。
七、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一)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正确,费用及定额选择基本合理, 编制深度基本满足规范要求。
(二)经审核,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为100.55万元,其中主体已有水土保持投资50.99万元,主体设计投资中:工程措施费32.50万元,植物措施费17.51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49.56万元,方案新增投资中:监测措施20.45万元,临时措施15.08万元,独立费用7.76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3.6723万元。
(三)效益分析方法正确,分析结果基本合理。
八、水土保持管理
基本同意方案中提出的组织管理、后续设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施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水土保持管理要求。
九、其他
本项目已经开工,项目业主应根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尽快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