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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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柱县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汇总表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 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石柱县水利局 | 石柱县税务局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元。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标准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每平方米每年1.4元;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3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和采石及烧制砖、瓦、瓷(陶)、石灰,每立方米0.5元4.排放废弃土、石、渣,每立方米0.5元。 |
政府制定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渝财综〔2015〕101号,渝价〔2017〕81号 | 渝税非便函〔2021〕5号: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要求,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污权出让收入、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地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四项非税收入已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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