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009135251Y/2021-00020 [ 主题分类 ] 收费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水利局 [ 发文字号 ]
[ 标 题 ]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成文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附件1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 管理方式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水利
部门
19 水资源费(含三峡电站水资源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渝价〔2006〕136号,渝价〔2006〕365号,渝价〔2013〕394号,渝价〔2015〕5号 1.一般取水:地表水,0.12元/m3(永川、铜粱、潼南、大足、璧山、荣昌、双桥、梁平、垫江),其他区县0.12元/m3;地下水,每立方米0.25元永川、铜粱、潼南、大足、璧山、荣昌、双桥、梁平、垫江),其他区县0.20元/m3.
2.发电取水: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征,其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005元;火力发电闭式循环取水按取水量计征,其征收标准按一般取水中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
20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渝价〔2017〕81号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元。
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标准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每平方米每年1.4元;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3元。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和采石及烧制砖、瓦、瓷(陶)、石灰,每立方米0.5元 4.排放废弃土、石、渣,每立方米0.5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