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009135251Y/2024-00040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水利局 [ 发文字号 ] 石水利发〔2024〕370号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关于将黑臭水体纳入河长日常巡查范围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11-28 [ 发布日期 ] 2024-12-05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关于将黑臭水体纳入河长日常巡查范围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关于将黑臭水体纳入河长日常巡查范围的

  

 石水利发〔2024〕370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河流牵头单位、水库牵头单位

根据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柱县农村黑臭水体清零县创建工作实施方〉的通知(石柱府发〔202412号)和市河长办工作要求,为全面消除城乡黑臭水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政治站位。单位要深学笃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历次全会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六届五次、六次全会部署要求,切实抓好城乡黑臭水体治理,增强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将城乡黑臭水体纳入河长巡查范围。将已经排查确定的河流、坑塘、沟渠、水库黑臭水体纳入河长日常巡查范围(见附件),发现违法排污、倾倒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破损、植物大面积衰败、水面大范围漂浮垃圾、水质突发恶化等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建好巡查及处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县生态环境,进行采样检测同时,各级河长要举一反三、主动担当、积极履职,推进日常巡查由责任河流向流、水库和坑塘、沟渠等小微水体延伸

三、长效巩固消除黑臭水体专项行动成果。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开展消除城乡黑臭水体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压实责任,建立健全城乡黑臭水体动态排查、动态整治、动态清零长效机制。尤其要把城乡黑臭水体纳入长效管护范围,防止返黑返臭。

附件:城乡黑臭水体纳入河长日常巡查范围的信息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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