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关于加强取水许可管理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关于加强取水许可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2024年9月2日,重庆市水利局网络舆情通报全市部分区县被网民举报违法开采地下水。为加强取水管理,防止违法开采水资源,市水利局责成各区县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加强水资源开采监管和违法整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令)《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 158 号令)《地下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
(一)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以及直接从水资源配置工程(包括水库等蓄水工程、引调水工程、生态补水工程以及其它用于区域水资源配置类的取水工程)取水的非农业灌溉建设项目。
(二)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年核准取用地表水 1000 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 200万立方米以上、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均含本数)和大中型水库的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未达到上述限额的取水,由取水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国家规定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取水,从其规定。
(三)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2.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3.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4.为保障矿井、隧道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5.为农业抗旱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取水。
(四)禁止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2.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3.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4.在城乡规划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且能满足用水需要的情况下,单位或者个人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5.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6.不符合当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包括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地下水管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水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规定的;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文件明确要求退出而未执行到位的。
(五)取水许可证办理流程。1.取水工程建设开工前,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并取得取水许可的批复文件;2.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六)有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2)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令)第四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切实加强取水许可管理政策宣传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认真学习取水许可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同时进村进组、进企业、进单位大力宣传取水许可管理相关政策。
三、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取水行为
全面排查属地范围内已建和在建取水工程,查看是否办理了取水许可证或取得取水许可批文,发现违规取水或违规建设及时制止。
四、高度重视取水许可管理工作
取水许可管理是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重要措施之一,是控制用水总量、合理开发水资源的有力举措,该项工作已纳入对当地党委、政府的考核。“十四五”期间,市上下达我县用水总量8600万m3,2023年用水总量7686万m3,占总量指标的90%,已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请大家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合法合规取用水资源。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2024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