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2024年7—9月提供法律援助情况
日期: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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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十八条,《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办法〉的通知》(渝司发〔2023〕16号)。
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申请人家庭平均月收入低于受理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合理的诉讼请求、明确的被告及基本事实依据;属于申请地法律援助机构管辖。
程序: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或者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审查材料后,决定给予或不予法律援助,依法为受援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案件办理情况:2024年第3季度受理法律援助申请(通知辩护)107件,批准107件,结案72件,为受援人挽回损失或取得利益57.24万元,为农民工讨薪6.7万元;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102件次。
质量考核结果:合格等次59件,良好等次12件,不合格等次1件。
监督电话:023-73378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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