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024年版)
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024年版)
序 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全 社会 |
特定 群体 |
主动 公开 |
依申 请公开 |
市 级 |
县 级 |
乡 级 | ||||||
1 |
行政许可 |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设立(注册)、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
办事指南(依据、条件、程序)、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5年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5年第96号)《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制作或获取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市司 法局 |
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市司法局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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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
办事指南(依据、条件、程序)、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6年第1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制作或获取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市司 法局 |
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市司法局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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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律师事务所(律师)设立(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办事指南(依据、条件、程序)、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8年第142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6年第134号)《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3年第128号)《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8年第115号)《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2年第126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16年第671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9年第1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制作或获取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市司 法局 |
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市司法局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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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仲裁委员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办事指南(依据、条件、程序)、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制作或获取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市司 法局 |
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市司法局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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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办事指南(依据、条件、程序)、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8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16年第617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制作或获取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区县 司法局 |
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区县政府门户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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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法律服务行业行政处罚 |
依据、条件、程序以及行政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制作或获取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市司 法局 |
市司法局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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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给付 |
提供法律援助 |
办事指南(依据、条件、程序)以及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6〕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制作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按季度公开) |
市司法局、区县司法局 |
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市司法局网站、区县政府门户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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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检查 |
法律服务行业行政检查 |
随机(或专项)检查计划及检查结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渝司发〔2020〕56号) |
制作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司法局、区县司法局 |
市司法局网站、区县政府门户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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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确认 |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办事指南(依据、条件、程序)、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9年第143号)《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制作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司 法局 |
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市司法局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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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奖励 |
法律服务行业表彰奖励 |
公示以及奖励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1991年第15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8号)《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8年142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6年第134号)《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制作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司法局、区县司法局 |
市司法局网站、区县政府门户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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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公共服务 |
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案例检索服务 |
国家法律数据库、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可以采取提供查询网址方式公开) |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司办通〔2019〕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动态更新或重新发布(间隔不超过1年) |
市司法局、区县司法局 |
市司法局网站、区县政府门户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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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公共服务 |
法律服务机构、人员信息查询服务 |
辖区内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有关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和信用信息(可以采取提供查询网址方式公开) |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司办通〔2019〕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动态更新或重新发布(间隔不超过1年) |
市司法局、区县司法局 |
市司法局网站、区县政府门户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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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各区县领取区县、乡镇两级公开事项,动态更新或重新发布(间隔不超过1年)本区县、乡镇两级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2.表中“公开事项”“公开内容(要素)”“公开渠道和载体”等属于基本要求,各区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细化。例如,根据工作需要,将“人民调解补贴发放”纳入本区县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3.部分公开内容(要素)可能与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等已经公开的政务服务信息(办事指南等)有交叉,应当通过数据映射、链接跳转等方式,保持数据同源。
4.如果某个二级事项可能出现一年内无更新情况,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发布《关于XX更新情况的说明》。示例:自XX年X月X日以来,未制作或者获取XX方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