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设立合伙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

(一)成立5年以上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二)有30名以上执业律师;

(三)本所设在重庆市或设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但已在重庆市设立分所;

(四)申请合伙联营前3年内本所及设在重庆市的分所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另,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申请联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