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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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府发〔2023〕26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相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2012年公路重点项目及农村公路村通畅工程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2〕38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4〕22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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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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