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石柱市监处罚〔2026〕1116号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石柱市监处罚〔2026〕1116号
当事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蛋糕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JY250024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0*****RQ5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董***
住所(住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鲤塘坝****
监督检查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5年12月08日,是个体工商户,在重庆市石柱土
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鲤塘坝****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面积约60平方
米,有员工1名。
2026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发现
“扁桃仁混合片(熟)”1袋(生产日期2025.11.06,保质期5个月,规格
1kg/袋)处于开封状态,剩余0.84kg、“原味松松(鸡肉)”1袋(生产日
期2025.11.05,保质期6个月,规格1kg/袋)处于开封状态,剩余0.42kg,
存放于当事人烘焙操作间的原材料货架上。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6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名称为“龙邦食
品企业店”购进涉案“扁桃仁混合片(熟)”1袋,规格为1kg/袋,进价为
77元/袋;购进后作为店内加工糕点的原料。当事人在2026年4月7日销售了
添加涉案“扁桃仁混合片(熟)”制作的面包,“店内订单明细”显示共计
销售4笔,金额合计15元+19.6元+9.8元+8元=52.4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5日在“恩施州佰昌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
涉案“原味松松(鸡肉)”1袋,规格为1kg/袋,进价为30元/袋。用于制作
“麻辣肉松碱水”和“芋泥肉松”两款产品并在“美团”平台销售,“麻辣
肉松碱水”于2026年3月19日销售一单后下架,“芋泥肉松”未销售过,于
2026年3月底下架。当事人系2026年3月最后一次使用该原料,后续已停止制
作并销售使用该原料生产的食品。经调取当事人网络销售平台交易系统,
2026年3月后未见使用该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销售记录。
本案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涉案“原味松松(鸡肉)”,故不能认定当事人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
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
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未对超过保质
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
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本案货值金额:64.68元(“扁桃仁混合片(熟)”:77元/1kg*0.84kg=64.
68元)。违法所得以2026年4月6日后已售出的添加涉案食品原料“扁桃仁混
合片(熟)”制作的面包计算为5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
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者和受委托人身份;
第二组:现场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店内订单明细”照片打印件1
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超保质期的“扁桃仁混合片
(熟)”制作并销售商品,且货值金额为64.68元,违法所得为52.4元的事
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2份、“美团”平台截图2张。证明当
事人未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味松松(鸡肉)”制作并销售商品的事实。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要求,并经查证属实,由当
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6年6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
理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石柱市监罚告〔2026〕1129号),依法告知
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
利。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对烘焙操作间的原材料货架上存放的超保质期食品
原料显著标示、单独存放或者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其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生产
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
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
规定,属于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
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过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面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经综合裁量,本局本着按照行政处罚合法原则,兼顾本地区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实施减轻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
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违法
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
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
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
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警告。
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
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
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
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
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
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没收已扣押的涉案过期食品原料:“扁桃仁混合片(熟)”1袋;
2.没收违法所得52.4元;
3.罚款4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石柱支行(户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
450101012035000001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
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柱土家族自
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缴款二维码
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扫”功能,扫描
上方二维码缴纳罚款。扫码完成后,可在手机上直接支付,当事人也可在手
机银行或银行柜台使用20位缴款码付款。缴款收据可登陆渝快办自行下载或
要求执法单位提供。
签章处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