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石柱市监处罚〔2026〕1082号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石柱市监处罚〔2026〕1082号
当事人:石柱县***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0MA618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
住所(住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红井路*号(蟠龙豪庭*栋*号)
监督检查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0年11月19日,是个体工商户,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红井路***号(蟠龙豪庭*栋*号)开展食品销售,经营面积约40平方米,年收入约5万元。2026年3月10日我局前往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现场销售货架上有“美佳园拼装组合(混合果味软糖)”2袋(规格:净含量80克/袋,生产日期:2024.10.15,保质期:12个月)超过保质期仍在销售,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5元/袋,销售价格为6元/袋。本案货值金额:6*2=12元。本案无证据证明已售出的同批次上述食品过期,故涉案货值金额以查获的已过期食品计算,无违法所得。本案另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信息及购进票据等,无法说明进货时间。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者和受委托人身份;
第二组:现场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且货值金额为12元,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过期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事实。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要求,并经查证属实,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2026年3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石柱市监罚告〔2026〕1013号),依法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和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案经综合裁量,本着按照行政处罚合法原则,兼顾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实施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对当
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警告。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没收已扣押的涉案过期食品:美佳园拼装组合(混合果味软糖)2袋;
2.罚款800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户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45010101203500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二维码缴纳罚款。扫码完成后,可在手机上直接支付,当事人也可在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使用20位缴款码付款。缴款收据可登录渝快办自行下载或要求执法单位提供。
签章处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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