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石柱市监罚〔2025〕261号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石柱市监处罚〔2025〕261号
当事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0MA****W815
住 所(住 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瑞通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
2025年11月3日,本局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有超过保质期食品处于待售状态。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现场予以扣押。2025年11月5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04年03月15日,是个体工商户,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瑞通路经营销售食品、日用百货等,经营面积约30平方米,从业人员2人,年营业额5万元。负责人陈**(女,住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财信城1期7栋17-6;身份证号码:5135211966****098X,电话:131****0519)具体负责统筹管理(进货和销售)。
现查明:2025年11月3日,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有1包“胖子”麻辣鱼佐料,净含量180g,生产日期:2024年4月6日,保质期18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350011219633。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处于待售状态。当事人不记得何时在何处购买的该产品。进货单价约为4元/包,销售单价为6元/包。
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因本案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售出的其余涉案产品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故认定本案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为1包“胖子”麻辣鱼佐料,货值金额以销售价计算:1×6=6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04年03月15日,是个体工商户,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瑞通路经营销售食品、日用百货等,经营面积约30平方米,从业人员2人,年营业额5万元。负责人陈**(女,住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财信城1期**;身份证号码:5135211966****098X,电话:131****0519)具体负责统筹管理(进货和销售)。
现查明:2025年11月3日,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有1包“胖子”麻辣鱼佐料,净含量180g,生产日期:2024年4月6日,保质期18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350011219633。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处于待售状态。当事人不记得何时在何处购买的该产品。进货单价约为4元/包,销售单价为6元/包。
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因本案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售出的其余涉案产品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故认定本案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为1包“胖子”麻辣鱼佐料,货值金额以销售价计算:1×6=6元,无违法所得。
一、具有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2个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一)本案货值金额6元,无违法所得,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
(二)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所指的“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承办机构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二)本案结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裁量规定,当事人存在1个从轻情节,3个减轻情节:
(一)涉案产品至被本局扣押时超过保质期28天,符合“10日以上不足1个月”的从轻裁量因素;
(二)当事人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6元,符合“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减轻裁量因素;
(三)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声誉受损的报道或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减轻裁量因素;
(四)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因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引起的投诉举报,社会影响程度符合“无社会影响”的减轻裁量因素。
综上:承办机构经综合裁量,按照行政处罚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综合裁量,承办机构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按照减轻处罚幅度内予以处罚。
1.没收已扣押的涉案过期食品:1包“胖子”麻辣鱼佐料;2.罚款300元。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户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

450101012035000001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处( 印 章 )
2025年11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