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石柱市监不罚〔2025〕9号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石柱市监不罚〔2025〕9号
当事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网吧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42FD2B
住 所(住 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镇****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
身份证件号码:5002401987070****
本案源于监督检查。2025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兄弟网吧”现场检查发现位于食品货架上的劲仔深海小鱼共5袋超过了保质期,并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4年12月9日,经营地址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镇温泉路**号,主要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食品销售,日常由负责人王浩进行店内的经营管理,同时还聘请了营业员,经营面积约120平方米。2024年5月1日,当事人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格佳副食店以8元/包的价格购进3包劲仔深海小鱼,每包里面有10袋,并以1元/袋的格进行销售。
当事人进货时向供货商索要了进货单据并保存。劲仔深海小鱼生产日期为2024年04月29日,保质期为12个月,至2025年4月29日到期。2025年6月17日,剩下的5袋深海劲仔小鱼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并依法予以扣押。
现已查明:当事人经营中对食品未认真定期清理,导致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仍在上架销售。另外,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售出。故认定本案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为5袋深海劲仔小鱼,货值金额为5.00元,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未查询到该当事人有相关违法行为档案,系初次违法。另外,当事人在我局检查后立即进行了自检,对所有产品包括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检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询问调查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货值金额5.00元的事实;
第三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第四组:进货单据1份,进货商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事实。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要求,并经查证属实,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2025年版)》中以下首违不罚条件:
1.未查询到该当事人有相关违反行为档案,符合“初次违法”;
2.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食品经营环节,符合“不包括餐饮环节”;
3.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进货单据,符合“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4.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为5.00元,符合“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
5.截至目前,我局未接到相关的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源性疾病的相关投诉举报,符合:“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6.当事人在我局检查后立即进行了自检,对所有产品包括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检查,符合“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鉴于,当事人此次属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涉案财物较少,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同时及时改正。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书面教育。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2025年版)》中以下首违不罚条件:
1.未查询到该当事人有相关违反行为档案,符合“初次违法”;
2.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食品经营环节,符合“不包括餐饮环节”;
3.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进货单据,符合“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4.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为5.00元,符合“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
5.截至目前,我局未接到相关的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源性疾病的相关投诉举报,符合:“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6.当事人在我局检查后立即进行了自检,对所有产品包括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检查,符合“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鉴于,当事人此次属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涉案财物较少,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同时及时改正。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书面教育。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处( 印 章 )2025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