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石柱市监处〔2024〕110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石柱市监处罚〔2024〕110号
当事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0MA****2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谭*
本案源于监督抽检。2024年7月10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果店销售的“沃柑”进行监督抽检。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2年02月2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主要从事食品经营。经营面积约90平方米,从业人员3人,年营业额约90万元。2024年8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处送达《检验报告(№:4303240724804-S)和《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430324 0724804-S),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和申请复检的途径。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同时,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抽检批次“沃柑”存留。
现查明,涉案“沃柑”系当事人2024年7月10日从江津区**果品经营部购进,共购进6kg,单价为7.6元/kg,购进总金额为45元。购进时索取了供货《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及涉案“沃柑”《快检报告》。当事人于购进当日以17.6元/kg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本案中,涉案“沃柑”的抽样基数为6kg。故本案货值金额为105.6元(6×17.6=105.6),违法所得为60元[105.6- 6×7.6=60]。
另查明: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送货单,购进涉案“沃柑”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当事人提供的《快检报告》无法证明系涉案批次“沃柑”的合格证明,无法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打印件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打印件1份、《检验报告》打印件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沃柑”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第三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打印件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打印件1份、《检验报告》打印件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2张、《询问笔录》1份、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且货值金额为105.6元,违法所得为60元的事实;
第四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快检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及无法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一、本案具有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1个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一)本案货值金额为105.6元,违法所得为60元,属于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此情节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23〕355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规定的情形。承办机构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实施减轻处罚。
二、本案结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裁量规定,当事人存在4个减轻裁量因素:1.当事人经营涉案批次“沃柑”持续时间为1天,违法行为持续情况符合“不足 10 日”减轻裁量因素;2.涉案货值金额为 105.6元,违法行为危害程度符合“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减轻裁量因素;3.截至目前,我局未发现因食用本案涉案生姜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及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违法行为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 无社会影响。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减轻裁量因素;社会影响程度符合“无社会影响”减轻裁量因素。
综上,本案经综合裁量,承办机构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过罚相当原则,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
银行(代收机构名称: 地址
),或者通过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缴纳方式为: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
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