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石柱市监罚告〔2024〕24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渝石柱市监罚告〔2024〕24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副食店: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本案来源于监督检查。2024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经营场所现场核查,在你店收银台后面的货架上发现两瓶“小样”小乳酸菌饮品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扣押了涉案食品,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石柱)市监扣押〔2023〕327号)等文书,提取了相关证据,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
你(单位)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经查: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5年6月30日,经营场所位于三河镇川都路15号川主幼儿园斜对面,共1间门面,面积约202,主要销售副食、日杂用品、玩具。陈*翠1人负责经营,没有请雇员,营业额5万元/年,利润2万元/年。所售商品主要销售给赶集的群众,幼儿园学生体购买量较少。 涉案产品品名:“小样”小乳酸菌饮品;数量:2瓶;生产日期20230308;产品批号:D20230308 B02;保质期:8个月 存条件:请置于阴凉干燥处避光保存,冷藏后口感更佳;产品标准 QB/T21732;净含量:330ml/瓶;委托商:四川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商:四川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由于你(单位)在进行产品清理时,一时疏忽大意,没有发现涉案饮品已经过期,导致被查处。涉案 “小样”小乳酸菌饮品进价3.8元/瓶,售价5元/瓶,进货价款7.6元(3.8元/瓶×2瓶=7.6元),货值金额10元(5元/瓶×2瓶=10元),产品利润2.4元(10元-7.6元=2.4元)。查获产品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现已查明:你(单位)由于一时疏忽大意未发现销售的食品“小样”小乳酸菌饮品已过期,数量:2瓶;进价3.8元/瓶;售价5元/瓶;进 价款7.6元(3.8元/瓶×2瓶=7.6元);货值金额10元(5元/瓶×2瓶=10元);产品利润2.4元(10元-7.6元=2.4元)
本局认为:食品经营者应当确保其销售产品质量合格,在保质期内。本案中你(单位)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照《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围绕本案主客观方面的情况进行影响裁量等级因素的分析 包括以下减轻处罚情节 1.本案中你(单位)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2.主观不存在故意;3.涉案财物货值金额小(仅10元);4.你(单位)的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差;5.违法行为的规模或者涉及的区域范围仅在三河镇范围内;6.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等。 从严从重处罚情节包括 销售对象涉及托幼机构。综上,你(单位)的行为符合《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减轻处罚规定,拟对你(单位)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过期食品,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如下处罚:
1、没收扣押的涉案食品2瓶。
2、罚款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霞 联系电话:023-73315955
联系地址:重庆市石柱县三河市场监督管理所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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