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石柱市监处字〔2023〕158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石柱市监处字〔2023〕158号
当事人:石柱谭*海中医诊所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0MA******
经营场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镇莼乡路34号;
经营范围:中医门诊服务;
负责人:谭*海
注册日期:2015年1月28日
诊所备案凭证编号:MA5UHABN1500240****;所有制形式:私人;服务方式:门诊服务;诊疗科目:中医科;主要负责人:谭祥海;备案日期:2023年2月7日。
本案源于监督检查。2023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石柱谭*海中医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其货架储存柜上发现1盒“普拿疼”氨酚曲马多胶囊,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8月8日我局对1盒过期“普拿疼”氨酚曲马多胶囊依法扣押(石柱市监强措字〔2023〕215号)。2023年8月14日经负责人批准立案,指定骆晓东、郭颖洁承办。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其进行了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查,2021年当事人从好医生医药有限公司购进5盒“普拿疼”氨酚曲马多胶囊,规格为16粒/盒,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12日,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1日,生产厂家为山西好医生药业有限公司,厂家地址为山西省大同市阳高龙泉工业园区,国药准字H20140003,无法提供进货单据,销售价格为58元/盒。2023年8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其货架储存柜上发现1盒“普拿疼”氨酚曲马多胶囊用于销售。
本案另查明,当事人购进涉案过期药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
本案无证据证明已销售的同批次“普拿疼”氨酚曲马多胶囊过期,故涉案货值金额以查获的已过期的1盒“普拿疼”氨酚曲马多胶囊计算为58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第二组:现场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且货值金额为58元,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过期药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事实。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要求,并经查证属实,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承办机构认为:当事人在经营中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行为。
根据案件情况,承办机构对行使自由裁量权论述如下:
一、本案具有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1个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本案货值金额58元,无违法所得,金额较小,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项所指的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情形,承办机构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二、本案结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裁量规定,当事人存在以下几项情形:
(一)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2022年11月至2023年8月8日);
(二)涉案过期药品未销售;
(三)截至目前我局未发现因使用涉案过期医疗器械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
(四)当事人违法行为无社会影响。
当事人具有《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裁量因素中3个减轻、1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承办机构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实施减轻处罚。
同时,因本案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经营地址位于为农村乡镇,经济发展落后,其场镇人口少人流量小,且多为留守老人和儿童,消费能力不高,经营较为困难。
综上:本案经综合裁量,承办机构建议对当事人在减轻处罚幅度内罚款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销售劣药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承办机构建议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1盒过期“普拿疼”氨酚曲马多胶囊;
3.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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