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市监发〔2025〕101号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科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消委会: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25年第37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群防群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和《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渝应急发〔2021〕32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石应急发〔2021〕90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办公室和网监科按照职责负责受理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生产举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可以拨打电话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举报内容应当说明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和有效联系方式,提倡实名举报。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科所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程序和时限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实施。
第五条经查证属实后,对有效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计算,单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谎报瞒报1人奖励2000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000元;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000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000元计算。单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0元。
第六条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七条举报奖励的审核和实施:
(一)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市场监管所或执法支队依据职能分工实施,举报奖励兑现由办案机构实施。
(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实行一事一奖励,应在下发处罚决定书后20日内通知举报人。
(三)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认为不宜或者不便现场领取的,可以提供指定的银行账号进行转账;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八条下列情况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二)被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改正,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三)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划或已整改的;
(四)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
(五)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六)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
(八)具有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第九条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本级预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条参与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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