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MB1874949U/2026-0000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市场监管局 [ 发文字号 ]
[ 标 题 ] 重庆市零售药店明码标价合规指南
[ 成文日期 ] 2026-01-04 [ 发布日期 ] 2026-01-04

重庆市零售药店明码标价合规指南


重庆市零售药店明码标价合规指南

为规范本市零售药店(以下简称“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药品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 基本要求

(一)真实准确:经营者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所有商品以及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应当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二)事先明示:价格标示应当在商品陈列、提供服务之前完成,不得在结算时临时加价。

(三)主动提供: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明确的价格信息,不得拒绝或者在消费者询问后仍不明确标示。

(四)动态一致:商品价格等相关内容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标价签或价目表,确保前台后台价格一致。

二、 标价方式

经营者可以根据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和商品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一)标价签:适用于货架陈列、柜台销售的商品。是药品零售最主要的标价形式。

(二)价目表(牌):适用于服务项目、拆零药品、中药饮片等。

(三)电子显示屏:适用于动态价格调整频繁或商品种类较多的经营者。

(四)查询系统: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通过店内触摸屏等系统提供商品价格查询服务,但必须有明确指引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信息准确。

(五)线上标价:通过自建网站、小程序或在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销售的,必须在商品展示页面以文字、图片等形式进行明确标价。

鼓励经营者采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提升明码标价的管理效率和清晰度。

三、 标价内容

标价签或价目表应当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1.品名:使用规范的商品通用名称。

2.价格:销售单价,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3.计价单位:如“盒”、“瓶”、“支”、“袋”、“克”、“毫升”等。

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对于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其标价内容应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

四、 重点领域及特殊情形规范

(一)促销活动:

   1.开展打折、降价促销的,应当标明折价、降价的基准(被比较价格)。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2.实行“买赠”活动的,不得模糊赠送商品的价值或条件,必须清晰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或方式。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3.价格承诺必须履行,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进行价格欺诈。

(二)组合销售:

    将多个商品捆绑成套销售的,应当明确标示“套装”或“组合”字样,并清晰标明该套装的总价及内含各单品的信息和价格。

(三)会员价格:

    实行会员制的经营者,对会员价和非会员价需同时标示、区分明确,不得在结算时对非会员消费者临时加价。

(四)中药饮片:

     应在显著位置放置价目表,清晰标示饮片名称、计价单位(如“克/元”)、销售价格等。有条件的应配备符合计量要求的戥秤,并现场告知消费者重量与价格。

(五)医疗器械与保健品:

     其标价同样适用本指南规定,不得以夸大、模糊的方式标示价格,误导消费者。

五、 禁止行为(价格欺诈警示)

经营者必须杜绝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

(二)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

(三)不标示或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

(四)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结算。

(五)不履行价格承诺。

(六)两套价格(如标价与结算价不符)。

(七)隐瞒价格限制条件(如“特价药品,恕不参与医保报销”等未明示)。

(八)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九)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六、 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应罚款。对构成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将依法从重处罚,并视情节通过媒体曝光。

七、 附则

本指南旨在为重庆市零售药店提供明码标价的合规指引,其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最新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各经营者应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共同营造重庆市公平、透明、诚信的药品消费环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竞争处

                      0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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