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部分特种设备(车用气瓶)的公告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注销部分特种设备(车用气瓶)的公告

石市监公告〔20251


2025年第一批)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3.10的规定,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经我局核查,决定对202511日前检验到期的453支车用气瓶(详见附件)公告注销,现将名单予以公布。相关单位如需重新使用上述车用气瓶,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上述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如有异议,可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注销处理,原使用登记证和电子标签一并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注销车用气瓶  

      信息(20250428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29

(联系人:向世祥,联系电话:023-73330315023-73332132

石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54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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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注销车用气瓶信息(20250428).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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