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20号)政策解读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20号)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20号)文件?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要求,解决我市少数参保人员申报参保后长期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甚至在多年后才按原标准进行缴纳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中:“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规定精神,拟从2021年1月1日起,对我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当年应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于当年12月底前完清缴费;逾期仍未缴纳的“不缴不计”,缴费计划不再保留。这有利于督促参保人申报后及时缴费参保,避免申报后不缴费、多年后缴纳仍按原标准缴费等问题,鼓励参保人及时足额缴费,为未来积累更多保障。
二、渝人社发〔2021〕20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当年应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于当年12月底前完清缴费(其中12月份办理参保缴费的,最迟在次年1月底前完清);逾期仍未缴纳的“不缴不计”,缴费计划不再保留。
三、渝人社发〔2021〕20号文件实施后需要注意的事项及问题?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通知》规定,及时完清当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仍未缴纳的,社保经办机构将做“不缴不计”处理,不再保留缴费计划,参保人员逾期将无法缴纳这一年的养老保险费,直接影响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