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深度贫困县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在我市参保,且户籍地在深度贫困县的失业保险领金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
二、提高深度贫困县企业稳岗补贴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对深度贫困县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将稳岗补贴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
三、放宽深度贫困县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65号)中规定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需符合“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条件,从发文之日起,对深度贫困县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放宽到“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
四、深度贫困县的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领享受当年稳岗补贴政策,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计算;相应贫困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五、加大对深度贫困县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力度。《重庆市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管理办法》中第三条“申请重庆市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的“动用本级历年滚存结余存款仍不能保证失业保险金待遇支出的两个月支付”,从发文之日起,四个深度贫困县调整为“动用本级历年滚存结余存款仍不能保证失业保险金待遇支出的三个月支付”。
六、本政策适用于国家确定的我市城口县、巫溪县、酉阳县、彭水县四个深度贫困县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户籍地不在以上四县的失业保险领金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我市最低工资最高档的80%执行。在重庆市外参加失业保险,转入深度贫困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仍按照原有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七、各相关县(自治县)要强化政策宣传,夯实工作基础,加强工作协调,确保各项待遇的落实。本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