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经办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为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开展,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58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经办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领金人员续发待遇
(一)申领条件。对领金期满一直处于失业状态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现行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其他特殊情形参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
(二)申领途径。失业人员无需提出申请。领金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信息系统核验失业人员身份信息,计算领金期满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比对是否符合续发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自动续发。
(三)享受待遇范围和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失业人员在续发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对于转移回重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续发标准按照重庆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若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续发标准相应进行调整。续发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待遇补发。对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渝人社发〔2020〕58号文件印发期间,一直处于失业状态且符合续发条件的失业人员,最早可从2019年12月补发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补助金
(一)享受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无需办理失业登记,即可申领失业补助金:
1.在2020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从领金期满到申领失业补助金一直处于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
2.在2020年至少有一个月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目前处于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
(二)享受标准和期限。失业补助金标准为200元/月,按月享受,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申领途径。失业补助金申领地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最后参保所在地区县。对于市外转回重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在领金地所在区县申领失业补助金。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途径申领:
1.线上申请:失业人员可登录以下网络端口申领
网页端: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手机端:重庆掌上12333APP
2.线下申请:失业人员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失业前最后参保地或领金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人员提供银行账号信息、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姓名等基本信息即可,无需提交其他资料。
(四)申领时间及补发。失业人员可在2020年3月-12月申领失业补助金。对3月至申领日一直处于失业状态且符合失业补助金享受条件的失业人员,最早可从3月起补发。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且不得跨地区重复申领享受。停发失业补助金人员再次失业不能申领失业补助金。
(五)停发情形。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核查比对停发情形,失业人员在享受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发失业补助金: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
2.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
3.死亡;
4.应征服兵役;
5.移居境外;
6.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7.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8.被判刑收监执行;
9.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其他
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各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记录有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医疗保险费、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单位或失业人员个人有欠费的,可享受失业补助金。
三、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参照市发改委关于物价联动机制相关文件执行。对3-6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人员,可补发价格临时补贴。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强化基金财务管理、监督检查职责,严防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切实维护基金安全。要围绕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工作要求,抓好政策的落实落地,强化失业保险扩围政策宣传,加大对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力度,优化经办服务,规范经办流程,切实提升服务效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