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石人社监罚〔2023〕2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人社监罚〔2023〕2号
被处罚单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致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伟
单位地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汇景龙湾)
2023年3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石人社监令〔2023〕17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限期整改指令书之日起2日内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石人社监询〔2023〕17号)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和配合我局劳动保障监察,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指令。
2023年3月29日,我局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石人社监罚告〔2023〕4号),告知了你单位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陈述和申辩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我局规划财务科缴纳罚款并将罚款缴纳凭证(复印件)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