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石人社监罚〔2023〕1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人社监罚〔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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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7日,我局通过现场送达及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石人社监令〔2023〕24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该限期整改指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石人社监询〔2023〕22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和配合我局劳动保障监察。你单位逾期未提供。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2023年3月23日,我局通过现场送达及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石人社监罚告〔2023〕2号),告知我局拟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7400.00元(大写:柒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截止2023年4月3日9时,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7400.00元(大写:柒仟肆佰元整)。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我局规划财务科缴纳罚款,并将罚款缴纳凭证(复印件)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