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石人社监罚〔2022〕2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人社监罚〔2022〕2号
被处罚单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铭晨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华峰
单位地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万寿大道157号
2022年5月2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石人社监询〔2022〕18号),要求你单位相关人员到我局就劳动者投诉你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事项接受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你单位逾期未前来接受询问和提供资料。
2022年7月5日上午,我局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石人社监令〔2022〕26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石人社监询〔2022〕18号)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并配合我局劳动保障监察。
2022年7月5日上午,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前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称刘萧系你单位司机岗位职工,因在你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存在一起有责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涉及刘萧应当支付相关赔偿,故暂未支付刘萧的劳动报酬。你单位承诺在2022年7月6日将刘萧交通事故相关资料递交我局,用于对刘萧投诉事项进行调解。
截止2022年9月14日,你单位未向我局递交刘萧交通事故相关补充资料,也未提交石人社监询〔2022〕18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相关文件资料。
2022年8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石人社监罚告〔2022〕6号),告知了你单位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陈述和申辩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陈述申辩。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我局规划财务科缴纳罚款并将罚款缴纳凭证(复印件)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四)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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