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石人社监罚〔2022〕1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人社监罚〔2022〕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石柱县学乐课外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世龙
单位地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万兴路36号城佳雅苑B幢第一层18号
2021年11月4日,我局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石人社监令〔2021〕37号),责令你单位3个工作日内到企业注册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和为你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报我局备案,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指令。
2021年12月31日,我局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石人社监罚告〔2021〕14号),告知了你单位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陈述和申辩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我局规划财务科缴纳罚款并将罚款缴纳凭证(复印件)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