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石人社监罚〔2021〕3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人社监罚〔2021〕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海派乐悦健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寨兰
单位地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万寿大道12号附23号3-1(时代广场)第1幢3-1
2021年7月7日,我局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石人社理告〔2021〕3号),告知了你单位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在陈述和申辩期限内,你单位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书。
2021年7月29日,我局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石人社监理〔2021〕2号),告知了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劳动者张玉凤、劳动者谭继华、劳动者蓝江华、劳动者刘海霞经济补偿,与支付后2日内将支付情况报我局备案,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我局规划财务科缴纳罚款并将罚款缴纳凭证(复印件)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