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石人社监罚〔2021〕5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人社监罚〔2021〕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泰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IANCE TANG
单位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特1号第14层
经调查查明,你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规定的行为。
2021年9月22日,我局向你单位留置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石人社监询〔2021〕40号),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该调查询问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供你单位实施的石柱县2020年龙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资料,你单位逾期未提供。
2021年10月8日,我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石人社监令〔2021〕33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该限期整改指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石人社监询〔2021〕40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和配合我局劳动保障监察。
截止2021年10月18日18时,你单位未按照石人社监令〔2021〕3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2021年10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石人社监罚告〔2021〕11号),告知我局拟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2021年11月19日,我局根据你单位的听证申请,依法组织了公开听证。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我局规划财务科缴纳罚款并将罚款缴纳凭证(复印件)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1日